《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以下简称新《国标》)于2012年7月1日实施。总的看,它作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配套的国家标准,在促进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范化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就全国而言,公文格式不统一不规范“涛声依旧”。主要有以下20种:
第1种:密级公文未标注公文份号,有的虽有标注,但用3位阿拉伯数字标注,且标注位置随意。
第2种:密级公文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标注不规范、不准确,出现密级过高或过低,保密期限标注为“有效期内”“发布前”“永久”“长期”“普密”等;有的公文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汉字小写数字书写。
第3种:公文的缓急时限标注不规范,不急的公文却标注了紧急程度,并未按规定位置标注;有的公文在标题中的文种前面加注紧急程度,如“紧急通知”“紧急请示”“紧急报告”等。
第4种:发文机关标志标注仍存在乱象,常出现行文机关名称后标注“任免通知”“情况通报”“值班通报”等。
第5种:发文字号要素中的机关代字概括得不准确、不庄重,且字数太长;年度大多使用“()”或“[]”括入,发文顺序号前“0”占位,且加“第”字,还存在上行文的发文字号标注的位置错乱。
第6种:有的上报的公文没有标注签发人,有的虽标注签发人,但标的不是该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经授权的机关其他负责人,有的签发人还标注了职务等。
第7种:公文标题三成分不全,不少机关、单位认为发文机关标志中已有行文机关名称,为避免累赘,公文标题中省略发文机关名称;把文种作为公文标题的现象也相当普遍;公文标题的字体字号使用不规范;公文标题排列呈长方形或沙漏形等。
第8种:主送机关标注不规范。除上述的党政机关使用“意见”“决定”文种行文主送机关标注不统一外,还存在不按行文规则要求,多头主送,即主送机关又主送机关负责人;主送机关书写不规范等。
第9种:公文正文中的结构层次序数语标注存在不少问题,结构层次序数语后的标点符号一律使用顿号,一顿顿到底,如:“一、”“(一)、”“1、”“(1)、”;结构层次序数语的字体使用不规范;同一篇公文中结构层次序数语书写不统一,使用好几种结构层次序数语,如:使用“首先”“其次”“再次”,又使用“其一”“其二”“其三”,再使用“第一”“第二”“第三”等结构层次序数语。
第10种:随意增加公文格式要素,当公文生效标志页无正文时,在该页的第一行标注“(此页无正文)”。
第11种:附件说明中的附件名称字数较长换行时顶格标注,不与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附件名称后使用标点符号“;”或“。”;有的转文性公文的按语中已写明报送、批转、转发的公文的附件名称,却画蛇添足再标注附件说明。
第12种:公文的行文机关署名书写不规范,有的与发文机关标志不一致,有的使用代称;还有不少公文的成文日期中的数字至今仍使用汉字小写数字书写等。
第13种:附注标注的位置不规范,如不少行政机关公文将“公开属性”这一公文需要说明的事项标注在版记的上一行,即原来旧《格式》中标注公文主题词的位置;有的附注内容没有用“()”括起来;标注内容杂乱等。
第14种:抄送机关标注较混乱,未按党政军群团的顺序或未按上级、平级、下级的层次标注;尤其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在抄送机关要素栏内随意标注“内部领导”“打印、核对人”“印数”“联系人”“存档”等内容。
第15种:页码标注不规范,不少公文的页码仍然居中标注,有的认为公文只1页不标注页码,有的公文页码左右未标注四号一字线。
第16种:行政机关选用“决定”“意见”“通知”“通报”“请示”“批复”等文种行文时大量使用信函特定格式,甚至选用“命令”文种行文时也使用信函特定格式,形成一个文种两种格式并存局面,加剧了公文格式的乱象。
第17种:有的一件转发性公文出现转发机关与被转发机关两个发文机关标志和两个版记的情况。
第18种:字体字号、每行字数不统一。如:党的机关公文正文用17磅仿宋体字,每行26个字;行政机关公文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每行28个字等。
第19种:主送机关不统一。党的机关选用“意见”“决定”文种行文时不标注主送机关;行政机关选用这两个文种行文时都标注主送机关。
第20种:公文生效标志中的三个格式要素标注不统一。如党的机关制发的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不用印,只标注行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行政机关制发的公文仍只标注成文日期并加盖印章,维持不署名的现状。
(本文转载自共产党员网)